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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燃气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讨论稿)

来源:超级管理员 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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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燃气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济南市燃气行业协会行业自律、政策宣传、技术推广、信用建设、纠纷调解、人才培养、反映行业诉求的协会职责,加强全市燃气行业思想道德与行风作风建设,引导会员单位及全体从业人员树立正确职业价值观,筑牢燃气安全思想防线,规范职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与行业整体形象,结合济南市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实际,依据国家、省、市燃气法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济南市燃气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济南市燃气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覆盖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场站充装、运行维护、抢险抢修、客服窗口、瓶装气配送、技术管理等全部从业人员;既是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基本操守,也是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评优表彰、违约处置的重要道德依据。

第三条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守法守规、安全第一、诚信公平、为民服务、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协同担当的行业职业道德导向,坚持安全与服务并重,兼顾企业效益、用户权益与社会责任,助力全市燃气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济南市燃气行业协会负责本准则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监督引导,把职业道德建设融入行业培训、技能竞赛、信用评价、会员管理、矛盾调解各项协会工作之中,推动准则落地执行。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 守法自律,恪守契约精神。会员企业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与协会自律公约,依法取得经营资质,不开展违法违规经营;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抵制低价恶性竞争、虚假宣传、强制搭售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积极落实气瓶追溯、送气安检、智慧燃气建设等政府监管要求,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协会及社会监督。

第六条 安全为本,扛起主体责任。坚持安全是行业生命线,把安全理念贯穿生产经营全流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安全技能培训,不重效益轻安全;积极参与协会组织安全宣传、隐患警示、应急演练等行业公益活动。

第七条 诚信经营,维护用户权益。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开透明,杜绝乱收费;保障气源、计量质量,严禁掺混违规介质、短斤少两;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严禁泄露、倒卖用户档案资料;建立顺畅投诉处置机制,及时化解用气纠纷,配合协会开展用户矛盾调解工作。

第八条 担当社会责任,践行公益使命。积极承担保供稳供、安全科普社会责任;面向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用气群体落实便民帮扶举措;主动参与协会组织政策宣贯、安全进社区、技能比武等行业公共活动;客观向协会反映行业难点诉求,共同推动行业进步,维护济南市燃气行业整体声誉。

第九条 重教重才,强化内部行风建设。企业应当将本职业道德准则纳入员工入职、在岗教育内容,完善内部考核奖惩,将职业道德表现作为员工评优、岗位任用的参考;弘扬工匠精神,支持员工参加协会组织的技能培训、职业竞赛,营造风清气正的内部从业环境。

第三章 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操守

第十条 敬畏法规,严守安全底线。严格执行燃气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操作;发现安全隐患第一时间处置上报,不隐瞒隐患;不违规操作气瓶、场站、管网设施;坚决抵制各类“黑气”相关的违规利益诱惑。

第十一条 爱岗敬业,锤炼专业本领。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弘扬工匠精神,主动学习燃气安全、业务服务新知识;认真参加协会、企业组织的业务、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对待工作不推诿、不敷衍,精益求精做好场站运维、抢修、配送、客服等岗位工作。

第十二条 用户至上,文明规范服务。窗口、入户、配送人员着装规范、佩戴工作标识;使用文明服务用语,落实首问负责制;入户作业遵守服务礼仪,爱护用户财物,作业完毕清理现场;耐心解答用户咨询,认真对待用户投诉,不得与用户争执、顶撞用户。

第十三条 普及安全,主动科普宣传。在入户安检、送气上门、窗口接待过程中主动开展安全用气提示;发现用户用气安全隐患如实告知、督促整改,重大隐患按规定上报,切实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诚实守信,公道正派。如实记录设备检查、入户安检、气瓶流转、维修作业台账,不弄虚作假;不虚报故障、虚列维修项目,不误导用户过度消费。

第十五条 廉洁自律,守住职业底线。严禁利用岗位便利索要、收受用户礼品、红包、宴请;严禁私下揽活、私自收费、倒卖钢瓶气源、谋取个人私利;严禁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用户隐私信息。

第十六条 团结协作,互助共进。企业之间、岗位之间互相尊重,不恶意诋毁同行企业、不散布行业不实谣言;遇到重大抢险保供任务,服从行业协同调度;积极参与协会组织交流活动,共同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第四章 准则实施、监督与应用

第十七条 宣传教育。协会通过会员大会、专题培训、技能竞赛、线上平台等渠道常态化宣贯本准则;各会员单位组织内部全员学习,将职业道德融入日常岗位教育。

第十八条 激励引导。协会开展优秀企业、优秀从业人员、服务标兵等评优表彰活动时,把本准则践行情况作为重要评审条件;对模范恪守职业道德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业宣传表彰。

第十九条 监督处置

1. 协会受理社会、会员单位对违反本准则行为的反映与线索;结合自律公约开展核查。

2. 会员单位存在严重违背本准则行为的,参照《济南市燃气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处置措施,采取批评警示、行业内部通报、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同时向燃气主管部门推送相关线索。

3. 从业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属于会员企业职工的,督促企业内部处理;造成安全事故、侵害群众利益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调整、行业发展现实情况,结合协会职责履行实际,按协会议事程序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济南市燃气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济南市燃气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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