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燃气行业自律公约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燃气用户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储存、运输、充装、经营、配送全链条行为,引导燃气经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风险,推动济南市燃气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燃气行业数字化监管、瓶装液化气专项整治等现实工作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所有签署本公约的燃气经营企业(含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开展的燃气储存、充装、运输、配送、经营、用户服务等全部经营活动。
第三条 签约企业及全体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燃气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牢固树立依法经营、安全为本、用户至上、诚信公平、绿色低碳的经营理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智慧燃气建设,提升科学化、数字化管理水平;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形象,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保供稳价、安全科普等社会责任,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工作。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依法取得燃气经营相关资质,按规定完成许可核验、年度核查工作。严禁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许可证;严禁超许可范围、跨规定经营区域开展燃气经营活动;严禁向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第五条 健全从业人员全流程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充装、运维、送气配送等岗位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建立常态化安全教育、技能实训、应急演练制度。瓶装燃气配送人员做到人车对应、统一着装、身份可追溯,严禁无资质人员从事充装、送气作业。
第六条 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储存、充装、运输、场站设施、计量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测检查,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隐患排查、整改、复查闭环管理,保障场站、运输环节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报废气瓶、过期气瓶处置流程,严禁超期未检、报废钢瓶回流市场使用。
第七条 强化应急抢险处置能力。组建24小时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齐专业人员、防护装备、消防器材、抢修车辆、通讯设备;向社会公开24小时抢险抢修服务电话,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完善泄漏、火灾、爆炸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实战应急演练;遇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加强运行监测预警,做好保供与应急备勤工作。
第八条 提升服务质量,公开并严格落实服务承诺。设立畅通的客户咨询、投诉受理渠道,建立投诉闭环处理机制,做到诉求件件有回音。常态化开展安全用气宣传,通过安全提示卡、线上科普、线下讲座、入户宣讲等多种形式普及用气安全知识;瓶装液化气严格落实送气即安检制度,配送上门同步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如实记录检查信息,发现安全隐患履行告知、督促整改义务,拒不整改的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 规范计量与产品质量管理。燃气灌装、计量器具依法检定合格,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标准,保证供气计量准确,误差控制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之内;建立气源质量检验检测制度,留存检验记录,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及其他违规掺混介质,保障供气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条 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落实气瓶“一瓶一码”实名制、全链条信息化追溯管理,企业业务系统按要求对接政府智慧燃气监管平台,实现气瓶充装、检验、配送、用户档案全程可追溯;不充装、销售非自有产权钢瓶燃气;落实统一配送要求,规范线上线下订气渠道,严禁送气人员私自揽活、私下收款,坚决抵制“黑气”,不向无资质主体提供经营性气源。
第十一条 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秩序。自觉抵制低价恶性竞争、虚假宣传、强制搭售器具及服务等不正当经营行为;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明码标价,规范收费项目,不得违规增设收费名目;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严禁泄露、非法使用用户身份、住址、用气档案信息。
第十二条 积极推动行业数字化升级。鼓励运用智能表具、物联网报警切断装置、信息化管控系统,提升风险预警能力;积极参与“瓶改管”等民生安全改造相关工作;配合开展餐饮场所、出租房、高层等重点用气场所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落实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整治任务。
第十三条 加强行业交流与信用建设。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政策宣贯、技术交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弘扬行业正能量,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声誉;主动接受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对检查发现问题按期完成整改。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四条 公约签署企业应当充分知晓、自觉履行本公约全部自律条款,将公约要求落实到内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当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签约企业存在违反本公约行为,均可向燃气行业协会或燃气主管部门举报。协会接到线索后,开展调查核实,对查实存在违约违规行为的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 批评教育,督促限期整改;
2. 组织开展纠纷调解,推动矛盾和解;
3. 行业内部通报警示;
4. 公开通报;
5. 暂停或取消协会会员资格;
6. 收集线索材料,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模范遵守公约、在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社会责任方面表现突出的签约企业,协会可予以行业内宣传表彰。
第十七条 协会建立公约履约台账,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公约执行、违约处置相关情况,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修订,可由协会或者半数以上签约企业提议,结合国家法律法规更新、行业发展实际,经二分之一以上签约单位审议同意后完成修订并发布实施。
第十九条 本公约由济南市燃气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公约自济南市燃气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