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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全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来源:信息中心 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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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全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确保燃气安全运行,现就做好国庆节期间的燃气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今年以来,多地相继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做好燃气安全工作, 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意义十分重大。各级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保持清醒认识,要从保安全、保稳定的政治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燃气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制定、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我市燃气安全运行。
二、齐心协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生产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强化安全监管,加大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投入,配齐管理人员队伍和满足工作需要必备的巡查车辆,深入企业生产作业一线进行安全督查,切实抓好辖区内燃气安全工作。加强与辖区街道(乡镇)、城管执法、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开展对城市综合体、宾馆饭店、小吃街等用气集中区域的安全检查,重点对违法建设燃气设施、非法设立燃气经营站点、违规大量储存燃气、私建瓶组站供气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对所属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加强对危旧管网改造工程现场、仍在运行的灰口铸铁管网设施管控,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加大燃气管网设施巡查力度,科学合理安排夜间巡查巡视,确保燃气管网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入户安检,完善安检档案,做好城市综合体、工商业、老旧小区等重点用户安全指导。
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对场站内灌装区、储罐区等关键区域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装备齐全,性能良好;依规守法经营,拒绝向非自有产权钢瓶、超期未检钢瓶以及表面锈蚀严重或出现明显变形的钢瓶进行充装燃气,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代灌站点提供气源,不采购、运输或销售气质成分、热值等低于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严禁向用户销售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加强配送环节管理,保障液化气后储存、送气服务等工作环节安全。
天然气加气站经营企业要加强对压缩天然气母站、LNG/CNG储罐撬车、泵撬及压缩机、高压卸气软管等设施设备的重点检查和安全保卫;强化加气站运行作业规范,做好站区车辆导行、乘客疏导的日常工作,避免违规违章作业;加强车载储气瓶充装前的安全检查,严禁向未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载储气瓶加气。
三、强化措施,全力抓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面对当前燃气安全工作形势,各燃气(安全)管理部门、各燃气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全力抓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主体,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从制度落实、安全防范、监督考核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燃气应急保障工作。各单位要强化应急体系建设,坚持领导带班值班制度,节日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外出,确需外出的,要明确其他人员代行职责,液化石油气企业负责人外出,需报告辖区燃气主管部门。一旦发生紧急情况,企业主要领导要及时到达现场,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和减轻对社会的不利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三)加强安全宣传与指导,提高用户安全意识
各燃气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燃气用户的安全管理,特别是液化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餐饮场所用气安全,对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要求的用户提出整改要求,对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停止供气。运用多种方式开展燃气安全宣传工作,积极组织“燃气安全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向用户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广大用户的安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工作氛围。
                   
 
信息来源: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