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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市天然气加气站建设管理的通知

来源:信息中心 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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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市天然气加气站
建设管理的通知
济政公用[2015]187号
各县(市)燃气主管部门,各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单位:
为落实《济南市城镇燃气发展规划》(2013-2020),推进天然气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有序建设,维护加气站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加气站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我市加气站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气站建设项目许可文件有效时限及延续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以下简称我局)出具的加气站项目建设许可文件有效期限为一年。建设单位在许可有效期限内未取得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等相关文件(或未进入规划部门审批程序的),可在许可文件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长原许可文件有效期限的书面申请,经同意许可文件有效期限延续6个月,否则,许可文件到期自动失效。许可文件有效期限延续申请只受理一次。
二、加气站建设期间相关事项的变更
加气站在具备建设开工条件前不得变更建设主体。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需变更建设主体的,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准予变更的,由变更后的建设单位继续该项目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加气站项目建设许可文件中明确的选址(位置)、建设规模等内容。因实际情况确需变更的,应书面提出变更申请,报送新选址土地资料及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方可变更。擅自变更上述相关内容的,其相关许可文件不再作为该项目建设的合法依据。
各县(市)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加气站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检查和调度的方式,及时掌握加气站项目建设情况,确保加气站项目建设规范有序。
                                      信息来源: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